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法律依据获得不当利益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获得的利益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
(一)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;
(二)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;
(三)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。
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了解且不应当了解获得的利益没法律依据,获得的利益已经没有的,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。
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获得的利益没法律依据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获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。
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获得的利益免费出售给第三人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。